皮尔巴拉架构

双重上市公司结构

力拓采用双上市公司(DLC)结构。这一结构旨在将里约热内卢Tinto plc和里约热内卢Tinto Limited的股东置于基本相同的位置,就好像他们在拥有两家公司所有资产的单一实体中持有股份一样。

在DLC结构下,里约热内卢Tinto plc和里约热内卢Tinto Limited的业务共同管理,两家公司的董事会相同,两家公司的股东在DLC结构中拥有共同的经济利益。

市场

  • Tinto公司

    里约热内卢Tinto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主要市场是伦敦证券交易所,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电子交易服务(SETS)系统进行交易。

    Tinto公司美国存托凭证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。

    里约热内卢Tinto plc在其月度报告中披露了发行的股票数量、库存量股票数量和公众持有的股票数量总投票权公告

  • 力拓有限公司

    力拓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(ASX)上市。澳交所是里约热内卢Tinto有限公司股票的主要交易市场。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是一个拥有自动交易系统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。

    目前有412,414,348股公开持有的里约热内卢Tinto有限公司普通股在发行。

  • 美国存托凭证(adr)

    里约热内卢Tinto有限公司根据1988年7月13日的存款协议与摩根大通银行NA(摩根大通)签订了一项存托凭证安排,1990年6月11日修订,1999年2月15日进一步修订并重申,2005年2月18日摩根大通成为里约热内卢Tinto有限公司的存托人,以及2010年4月29日。美国存托股票(ADS),每份代表一股普通股。这些股票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(SEC)注册,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,交易代码为里约热内卢。

重大股东披露要求

英国和澳大利亚分别对里约热内卢Tinto plc和里约热内卢Tinto Limited的大股东有披露要求。这些要求总结如下。

这些要求的具体应用将取决于持股的具体事项和股东的情况。如果持证人不清楚这些要求的适用情况,建议他们寻求法律咨询。

英国披露要求

根据英国上市管理局的披露和透明规则(DTRs),里约热内卢Tinto plc的任何股东持有里约热内卢Tinto plc 3%或以上的投票权,在该股权的创建、终止或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时,必须向里约热内卢Tinto plc和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出通知。向里约热内卢Tinto plc发出的通知应符合DTR 5.8的要求,并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ompany.secretarial@riotinto.com。

澳大利亚披露要求

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(“ASIC”)已作出多项声明,修改适用于里约热内卢Tinto的双重上市公司结构的《澳大利亚公司法》。这些修改包括修改公司法第6C章对大股东披露要求的规定。

力拓有限公司

修改后的条款要求在里约热内卢Tinto Limited拥有5%或以上投票权的任何人及其关联人,在该股份被创建、终止或增加或减少至少1%时,向里约热内卢Tinto Limited和ASX发出通知。

Tinto公司

此外,修改后的披露条款还要求个人及其关联人合计其里约热内卢Tinto plc和里约热内卢Tinto Limited的股份,以确定是否需要披露里约热内卢Tinto Limited的权益。从广义上讲,这些条款要求,个人在里约热内卢Tinto有限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权益,以里约热内卢Tinto有限公司和里约热内卢Tinto有限公司合并的有表决权股本的百分比计算,产生了在里约热内卢Tinto有限公司的权益。

例如,股东及其联营人持有:

  • 里约热内卢Tinto plc的8000万股有表决权股份;而且
  • 里约热内卢Tinto有限公司2000万股有表决权股份,

就修改后的披露条款而言,所持股份应进行汇总,结果如下所示,里约热内卢Tinto Limited的可披露权益为6.17%:

股东及其联营人的持股情况

已发行有表决权资本

单个上市实体持有的有表决权资本的%

每个实体的表决权资本占合并表决权股本的%

Tinto公司

80000000年

1249923674年

6.40%

4.93%

力拓有限公司

20000000年

371216214年

5.39%

1.23%

聚合

1621139888年

6.17%

即使个人不持有里约热内卢Tinto有限公司的任何股份,这些修改后的规则也适用。

在英国,没有相应的要求将里约热内卢Tinto plc和里约热内卢Tinto Limited的股份合计起来,以便根据DTRs进行披露。


1这些声明载列于ASIC于2001年8月28日在宪报刊登的编号为01/1038、01/1039、01/1040及01/1041的ASIC文件内。
2根据经ASIC 01/1038号文件修订的《公司法》第1.2部分第2节的定义